第一篇:律协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律协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市律师协会党总支书记 饶继勇
根据市直机关工委《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现将本人抓律师行业协会党建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组织机构建设,夯实律师党建组织基础
市律师协会自2014年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单独设立党的组织。其党建工作均由市司法局党组和机关总支负责。2014年10月本人调市司法局任副局长,接照局党组分工,负责分管律师工作。自任现职以来,本人高度重视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先后深入到全市21个律师事务所开展党建工作调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人向局党组提出了在市律师协会建立党总支的建议,得到了采纳。2014年9月,经中国共产党铜仁市司法局机关委员会铜市司机党字【2014】4号批复同意成立铜仁市律协党总支。经过认真筹备,2014年11月14日,铜仁市律师协会召开党总支成立大会。根据《党章》、《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与会的全体党员按程序选举六位同志为总支委员,本人担任总支书记。目前,市律师协会和市直属6家律师事务所有党总支一个、独立党支部一个、联合党支部一个。这些组织机构的建立,为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及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抓为民服务活动,彰显党员律师形象
今年来,本人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先后组织全市党员律师开展了争先创优、党员律师为民服务月、学雷锋律师在行动等一系列活动,受到了好评。
在开展“党员律师为民服务月”活动中,各律师事务所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将事务所及律师个人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搭建咨询平台,部分律所还在双休日安排律师值班为基层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据统计,全市21个律所共义务解答法律咨询2103人次。驰铭所始终把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做为首要工作任务来抓,深入开展 “五好”党支部创建工作,所主任刘振明被司法部评为“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11月13日中国共产党铜仁市直机关工委“五好”党支部验收组对驰铭所“五好”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政府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市通过律师陪同接访,共化解矛盾纠纷,使上访人息访达30余件,有力促进了和谐稳定。
在开展律师服务社区和农村活动中,每个律师事务所与一个社区居委会或一个贫困边远的乡村结对帮扶,全市各所共与12个社区和16个乡村结对帮扶。组织律师深入社区、乡村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30期、受理法律援助案件42件、参与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65件。各所还积极开展助学、助贫等公益事业,德江县毅力所开展助学助残助老公益活动,捐助2014元。松桃虎渡峡所为长坪乡地甲村送帮扶资金1000元。驰铭所向石阡县大屯小学捐赠2万元,帮助改善学生们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锦江河所在“六一”节向留守、流动、孤残儿童捐款8000元,用于帮助建立“亲情聊天室”,还向印江县木黄镇小学捐赠5000元,用于关爱留守困难儿童。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积极为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库区、城镇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活动期间,鸿丰所共为当地审查招商引资合同16份,出具法律意见书9份。新大陆所积极参与调解恒兴铁合金厂等三家招商引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6件,最终使政府满意、使企业和劳动者都认可。驰铭所派律师赴京参与处理我市驻京办事处的一纠纷,历时十余天,查清纠纷实际情况,评估法律风险,提出多个方案,供政府决策。
在开展义务“法律体检”活动中,全市各律师事务所积极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开展义务“法律体检”活动,共为40余家企业开展免费法律咨询,审查劳动合同和各类经济合同400余份,规范管理制度200余个,出具律师函21份,切实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合理使用资金,形成和谐劳动关系,防范生产经营风险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坚定了全市广大律师的理想信念,增强了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端正了律师的执业理念; 进一步完善了律师行业为民服务的措施,进一步弘扬律师行业为民服务的宗旨,展示我市律师行业良好的精神风貌。今年全市21个律师事务所共计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法律顾问181家;承办各类诉讼案件1354件,其中刑事辩护324件,民事代理诉讼案件972件,行政诉讼代理58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9件;开展法律咨询1877人次;代写各类法律文书365件;办理农民工、妇女、未成年等法律援助案件120件,为公益事业捐款6.8万余元。
三、抓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律师行业的党员队伍素质
各律所党支部经常利用党课、政治学习、党员活动日等多种形式,组织法律服务行业党员进行党性、法纪、廉政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他们增强了党性意识,坚定了理想信念。通过开展 “党员挂牌上岗”、“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窗口”、“党员责任区”等具有行业特点的活动,增强了党员律师的奉献意识和服务意识。
由于律师党总支成立才一个多月,加上本人能力和水平,律师党建工作还有许多问题和不足,有待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在下一步工作中,本人将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抓好,抓出成效。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切实抓好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情神。
二是进一步增强抓律师党建工作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抓党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建立健全党总支各项规章制度,将律师党建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指导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抓好党建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
2014年1月18日
第二篇:律公科工作述职报告
文章标题:律公科工作述职报告
局党委:
根据党委的统一安排,我于3月底来到律公科工作。在律公科工作的3个多月里,我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省厅各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大局开展工作,不断加强律师、公证行业的管理,积极参与各项中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我3个多月来的有关工作情况向局党委报告如下:
一、抓管理,促进律师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
律师工作是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律师的管理十分重要。我到律公科后,在抓律师的管理上,主要做了三个方面。一是强化了目标责任。3月底,根据全省的精神制定了全市《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性工作任务和目标》,对我市侓师事务所和律师2014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同时强化了考核机制,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通过的将予以暂缓年检注册。二是狠抓了制度建设。按照省厅要求建立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律师事务所工作报告制度 ……此处隐藏4660个字……批准后,可以担任本专委会的研讨员,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但不参与表决等限于委员身份的活动。
担任研讨员6个月以上且完成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工作的,经本专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并报市律协秘书处审核后,转为本专委会正式委员。
本专委会委员名单每年定期予以公告。
第五条本专委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 注重理论研究和业务总结;
(二) 积极参与公司法领域律师业务能力建设,发挥自己在公司法专业领域的作用和影响;
(三) 积极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恪守律师执业准则,模范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五) 热心倡导和组织律师业务拓展、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 积极为本专委会的工作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条本专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 对本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参加本专委会活动;
(三) 由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 监督本专委会的经费使用。
第七条本专委会委员(或研讨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或研讨员)资格:
(一) 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书面向专委会秘书请假,不参加本专委会全体活动的;
(二) 研讨员在考察期内累积两次请假缺席本专委会全体活动的;委员在一个年度中累积3次请假缺席本专委会全体活动(含担任研讨员期间请假次数)的;
(三) 在一个年度内未向本专委会提交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或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的;
(四)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
(五) 不完成本专委会工作任务的;
(六) 不履行委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七) 有其他严重违反《活动规则》及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本专委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并报市律协秘书处批准聘请顾问。顾问享有应邀参加本专委会活动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对本专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顾问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本专委会的各项活动,自主选择接受承担本专委会邀请其完成的相关工作。顾问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人选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提名,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本专委会下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人选由主任提名,报市律协秘书处同意。
第十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应由在公司法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专业影响力,热心公司法业务研究、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 提名本专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候选人;
(二) 召集本专委会主任会议;
(三) 执行本专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臵工作;
(四) 经授权代表市律协或者以本专委会名义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 完成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副主任委员根据委员会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暂缺或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本专委会申请,市律协秘书处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职责,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本专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或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予以免职;或者由半数以上委员提出免职要求,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免职。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本专委会指导、执行机构。主任会议一年召开主任会议不少于2次,会议有关决议应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本专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 提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增补和取消本专委会委员、研讨员资格;
(二) 决定本专委会顾问的聘请;
(三) 讨论、制定和修改本专委会的工作细则;
(四) 制定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中期工作规划;
(五) 落实本专委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六) 向市律协提出本专委会年度活动经费及下年度预算;
(七) 与部、省及其他城市相关专业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
(八) 与相关机构建立工作关系;
(九) 就律师的专业评优、境内外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十) 向市律协秘书处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十一) 向本专委会做出年度述职报告;
(十二) 完成市律协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组织业务活动或召开全体会议应当经过主任会议通过。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联名提请主任会议组织本专委会业务活动或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业务活动或全体会议的方案、内容及议程等应当至少提前10日经主任会议通过并通知全体委员、研讨员和顾问。
全体委员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会议有关决议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超过半数的委员和超过半数的主任会议成员出席,本专委会方得举行全体会
议。超过半数的出席委员一致同意方得做出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主任会议及全体会议召开时,所有参会人员应签到,未签到者视为缺席。
每次会议均做会议记录;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参会人员签署。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组织委员开展业务活动的主要形式为:
(一) 在本专委会网络信息平台上发表学术论文和专业意见;
(二) 在本专委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实务交流和咨询活动中发表专业意见;
(三) 在有关媒体上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本专委会可下设专业问题分论坛,负责组织具体专业方向的学习、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
第二十二条 委员针对公司法业务涉及的若干社会热点问题发表专业意见,以及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发表学理解释意见,应当审慎严谨,并对所发表的意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为市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活动经费由主任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专委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决议通过,并报市律协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本专委会主任会议。
武汉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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