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时间:2024-10-22 16:34:18
部机关财务管理规定[此文共911字]

一、财务管理

1、工作原则。本部财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要求,按照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原则,服务和保障部机关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2、管理职责。实行重大财务事项集体研究审签制度。大额项目支出(政府采购项目限额内的),一般由部务会讨论研究决定,或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部领导、部主要领导三级审签确定。主要领导定期听取财务管理情况汇报。建立科室经费管理员制度,落实相应管理职责。

3、开支审批。预算内日常经费支出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部领导签批;临时性、大额、专项重要支出根据新区党工委相关制度规定由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执行;公款借现、借支,根据相关通知、批示等,由分管部领导签批。

4、报销程序。科室经办人持合规、有效原始票据凭证,填写报销单或直接在原始凭证背面注明用途,由经办人确认、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部领导签批,经部财务负责领导签注后交出纳报销。如使用公务卡支出,另需附银行卡付款单据等相关凭证。

二、财产管理

1、部机关固定资产(凡进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物品)均需登记造册,综合科负责账册清查核对。

2、购置、增添资产的,由科室申请、分管部领导签批、综合科统一购置;需政府采购的物品,由综合科统一办理相关手续。采购物品由科室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增减表(见附件6),由综合科备案保存。

3、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贵重设备,由申请购入科室负责人保管。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的,需经保管科室负责人同意,办理书面借用手续,按期归还;遗失或损坏的按规定赔偿和修理。

4、原有固定资产经批准减少(或折损),由科室填写固定资产增减表(见附件6),综合科按规定额减。

5、配置到个人的办公设备,由使用人保管;使用人调离本部,应办理设备移交,由科室或综合科保管、调配。

6、领用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需登记。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已有,挪作私用,不得用办公设备干私活,不得将办公用品随意丢弃废置。

三、公务接待管理

1、接待审批。根据外地党群部门来杭学习、考察的传真电报、电话记录或上级对口部门接待要求,由业务科室提出接待方案,报分管部领导审议,通过后由综合科后报部长审批。

2、接待原则。按同级对等接待原则,由相关业务科室做好具体接待工作,综合科配合做好基本保障,特殊情况报相关部领导酌定。

3、接待标准。接待用餐原则上每团安排一次,相关标准、流程参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接待统一规定执行。住宿原则上不安排。

5、车辆安排。因工作需要需用车的,相关标准、流程参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接待统一规定执行,由综合科统筹协调安排,不得公车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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