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场地租赁协议书
甲方:宁德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宁德阿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1年4 月1 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宁德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宁德阿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甲方将位于宁德县何家乡尚书路2号 的场地(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场地面积16488.8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776.86平方米。
2.乙方租赁该场地用于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教学工作 。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20 年,即从2021 年4 月1 日起至2041年3 月31 日止。
2.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乙方须继续租用,需在租赁期限届满 日前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协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付
双方约定在本出租合同生效后的2021 年4 月30 日前甲方将租赁物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金:场地租金双方根据装修投入通过补充协议方式约定。
2.租金支付方式:双方通过补充协议方式约定。
3.租金为固定金额。
4.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1 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以及缴清水、电、气等费用后,甲方将在七日内无息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
5.其它费用
(1)乙方租赁场地内和经营中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自己负责打扫清运;
(2)电费按电度表实际使用计量计费,由甲方代收代缴后向乙方出具收据。
(3)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水费,以实际使用数计费,甲方代收代缴后向乙方出具收据。
6.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每逾期一日按所欠租金和水电费的万分之五支付给甲方(租金及违约金在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安全责任
1.乙方在场地租赁期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卫生、环境、安全等法律、法规,定期对所属的员工进行各方面的消防、卫生、安全等培训,并按期缴纳各项保险。乙方在经营中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好安全措施,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2.乙方在场地租赁期内以及在经营中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事故等各种事故,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与协调。并且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无论是发生在租赁物场地范围内还是租赁物场地范围外,只要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与乙方经营有关,乙方均应承担事故责任。乙方的设备、设施、财物及人身安全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因甲方建筑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事故责任)
3.乙方必须从事合法经营,如进行违法经营,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损失。
4.乙方承诺,乙方在租赁场地内的经营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及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装修及维修
1.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改造、修建、扩建等,必须经甲方同意。
2.在使用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物地面以及水电等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条租赁物的转租
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提前终止合同
1.在使用期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承担所欠缴费用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欠交以上费用超过15日,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以及水、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2.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超过90天,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五日后,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上述所有行为不持任何异议,甲方不承担上述所有行为产生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3.租赁物使用期间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除法律原因外,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若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则应提前6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需赔偿对方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九条免责条款
1.如因政府规划和政策原因对租赁物进行拆迁、改建等,乙方应在政府要求的时间内搬迁出租赁物。甲方承担乙方相关经济损失。
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均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搬离租赁物,并将租赁物返还甲方。
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增设的建筑物等设施其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认可保留的,乙方不得拆除,甲方认可拆除的,乙方必须拆除。
3.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清理费用,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宁德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它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乙方承租期内,甲方如将出租屋转售任何第三方,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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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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