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4最新劳动法合同法加班工作时间
2014最新劳动法合同法:加班、工作时间
第31条:
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31条:
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31条:
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
者加班。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二篇:劳动法合同法新规定的解读与应对
劳动法合同法新规定的解读与应对
一、背景介绍
近半年来,关于劳动法的新规定出台十分密集: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2014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与新《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2014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省高院解答”)。前述四个文件内容多、涉及广,对用人单位用工、劳动纠纷的解决将产生一定影响。
二、主要内容
1、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做了重大修改,其主要内容如
下:
(1)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强调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做出规定。
(2)明确“三性”岗位。“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持续存在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提高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准入门槛。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4)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将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将面临罚款,其标准为每位劳务派遣员工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5)强调被派遣劳动者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用工单(来源 WwW.)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6)提供了过渡期。修正案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8日前已依法存在的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该类合同中的内容不符合修正案中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依照修正案进行调整。2014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2、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二倍工资的规定
省高院解答明确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省高院解答明确了补订劳动合同不能免除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明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
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时效为一年,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明确因特殊原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延续的,在延续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
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3、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司法解释四明确了竞业限制中,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司法解释四明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省高院解答明确:对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省高院解答明确: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认定加班事实应主要审查计件工资劳动定额是否合理。劳动合同对计件工资劳动定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定额审查,无约定的按行业规定审查。对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或无行业规定的,按标准工时折算定额后再计算加班工资。
5、其他重要内容的规定
司法解释四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 ……此处隐藏10114个字……部门 10.受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是由()支付。
a.形式上的雇主b.接受单位c.劳动者派遣机构 多选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b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c执行地方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a临时性b 辅助性c替代性3、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情况的,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a退休b失业c患病、负伤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等情况。
a.用工单位b.派遣期限c.工作岗位二、是非题(1’x5)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
准。()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3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约定试用期。()
三、辨析题(5’x4)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类型可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四、简答题(5’x3) 1劳务派遣概述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况 3.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五、案例分析(15’x2)
1、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问题: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
的适用范围 ?
2、张某某于2014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2014年i0月5日起,到2014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第三条每月工资2014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试分析:
(1)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14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张某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
(2)张某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无效规定是否导致整个合同无效?答案 一: acba ccaca cababcabcabc abc 二:
对对错错 三:对对
错(应该是满一年)
错(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应该是一个月而不是一年)
错(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四: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
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2.(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
1: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等 6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
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其工资等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2.
1.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
2.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定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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